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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诉某村委会、郑某乙财产损害纠纷
来源:李兴耘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4
浏览量:587

郑某甲诉某村委会、郑某乙财产损害纠纷

原告郑某甲诉称,原告在村内种植大棚多年,2015年5月上旬,被告村委会进行村庄环境整治时,由被告郑某乙领多名干活人员将村内收集的垃圾在距离我种植大棚不远处违规焚烧。由于焚烧垃圾的浓烟进入原告的种植黄瓜大棚内,致使大棚内大量黄瓜棵上原有的黄瓜出现损坏。由此,不仅使原告黄瓜大量减产,而且黄瓜棵上原有的黄瓜也不再正常生长,无法正常出售。导致原告产生经济损失约15000元左右。事发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赔偿,二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办案过程

代 理 词

通过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现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被告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被告根据惠民县乡村文明行动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推进会议的指示精神,根据惠民县、淄角镇以及三李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在开展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过程中雇用郑某乙等人在村环境治理时将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系正常的履行职责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或过失,更不存在任何违法性。

第二、原告所主张的财产损失根本不存在,并且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缺乏证据支持。

第三、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述的财产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处理垃圾的地方在沟底,沟边上还有树,距离原告的大棚至少有20米,并且环境整治的那段时间没有风。沟边的树都没有受到影响,更不可能影响到原告大棚内种植的黄瓜。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处理垃圾的周围有很多大棚,为什么别人家的大棚未受到影响,仅原告的大棚受到影响?所以,原告所述的财产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并且原告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关系。

综上所述,原告所述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缺乏证据支持。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法律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仲裁结果

驳回原告郑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根据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来进行反击成功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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